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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2/4/27 8:4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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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430391        证券简称:万特电气        主办券商:安信证券


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
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。

一、审议及表决情况

本制度于 20223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

二、制度的主要内容,分章节例示:

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

承诺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控股股东、

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关联方、收购人、其他承诺人

以及公司(以下合称承诺人)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,切实保护中

小投资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
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、股票发行、再融资、并购重组以及

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对有关解决同业竞争、资产注入、股权激励、盈利预

测补偿条款、股票限售、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

容:

(一)承诺的具体事项;

(二)履约方式、履约时限、履约能力分析、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、不能履

约时的责任;

(三)履约担保安排,包括担保方、担保方资质、担保方式、担保协议(函)

主要条款、担保责任等(如有);

(四)违约责任和声明;

(五)中国证监会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。

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,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

性词语;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,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。

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、明确、无歧义、具有可操作性,并符合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。

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。

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,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。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,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,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。

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变化、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

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,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

信息。

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变化、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

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,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

维护公司权益的,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,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

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。

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。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,视为未履行承诺。

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,应当诚实守信,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,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。

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,承诺人及当及时通知公司,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。

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若发生变更时,承诺人原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完毕的,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承诺人承接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,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,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。

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

及进展情况。

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,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

诺的,公司应当主动询问,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执行;本制度与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触时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,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

效。


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会

2022年3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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